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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时代的侦查治理研究,必须立足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视域,以犯罪结构变化下的轻罪治理为导向,集中探讨侦查治理的理论内涵与实践路径。既要关注侦查治理的理论构建,通过挖掘侦查治理的理论内涵与前提条件,明确侦查治理的概念、特征和时代必然性。又要关注侦查治理的实践展开,遵循专业治理与社会治理、传统治理与现代治理、重点打击与专业防控相结合的实践要求。通过直接打击犯罪行为揭露并遏制犯罪、有效把握犯罪规律进行理性预警和科学研判犯罪情报实现精准防控这三大路径,希冀为轻罪时代的侦查工作做好顶层设计,引导侦查工作达到“法治、实效、稳定、安全”的善治目标,进而推动实现犯罪专业治理、社会安定有序和国家长治久安。
心理测试技术在了解涉案人心理信息有其独特作用。为探究我国心理测试技术的应用情况,当前研究对72名心理测试技术人员进行问卷调研。调研显示,心理测试技术在案件办理中提供侦查方向和协助证据判断上的作用较多,其在故意杀人案、职务犯罪案件中的应用频率高、应用效果好,且在案件办理初期的应用效果最好。犯罪情节测试和准绳问题测试法的应用比例和应用效果最高。审讯—测试—审讯的测试模式的应用频率最高且效果最好。针对实战部门对于心理测试技术的认识定位不准、人才缺乏、制度不完善以及基础性研究不足的问题。未来心理测试技术工作需要加强对心理测试技术科普宣传、提升规范管理、加大规范化建设、重视专业人才培养、夯实基础理论研究创新和设备研发。
程序正义被普遍认为是提升公众服从警察义务的重要因素。然而,除了程序正义之外,理性选择也可能影响个体对服从警察义务的认知。文章建构了一个结合古典理性选择与泰勒“过程规制”的理论框架,并通过形式建模与博弈论分析,提出程序正义与服从义务之间存在非线性关系的理论假设。为验证此假设,使用了2022年和2023年在美国搜集的代表性调查数据(n=2 000),采用传统统计的普通最小二乘法与人工智能技术中的机器学习方法进行分析。结果显示,程序正义与服从义务之间存在非线性关系。尽管程序正义整体上会增强公众的服从义务感,但当公众认为警察缺乏程序正义时,这种影响较为薄弱;相反,当公众认为警察高度程序正义时,这种正向作用则更为明显。
当前诈骗犯罪日趋组织化、复杂化与技术化,其持续高发态势对此类罪犯的既有改造工作构成严峻挑战。以某市监狱近三年在册诈骗类罪犯为样本,旨在深入剖析此类罪犯群体特征与改造难点的内在关联。样本数据显示,此类罪犯群体特征为:年龄结构以中青年为主、文化程度较高者居多、被判处中长期徒刑且累犯比例较高。此类罪犯的改造难点源于其独特的心理与行为模式。在心理层面,此类罪犯具有多重人格特质、认知与情感存在显著失衡。在行为模式上,此类罪犯以扭曲价值观为其行为指引,并善于综合运用多重能力实现对财产性法益的侵害。由此衍生出三大改造困境:其一,凭借心理操控对监狱秩序构成强腐蚀风险;其二,通过形式化服从产生深度伪装风险;其三,因犯罪原因稳固、获利驱动与预防再犯困难引致高再犯风险。针对上述改造难点,提出内外部协同的改造对策体系:通过提升监管民警改造水平、细化监管措施与调整教育改造内容进行内部体系强化;通过建立全面的狱情研判机制与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从外部体系予以把控。如此,通过内外部联动的改造对策体系,以科学、系统地因应诈骗类罪犯的改造困境。
新时代“枫桥经验”具有基层性、预防性、调解性、多元化、法治化等特点。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民主、自治、法治等原则,重视并妥善处理好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矛盾、道德观念发生的新变化、信息化带来的新风险、自治能力弱化等问题,并正确处理理论升华与实践研究、“枫桥经验”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矛盾预防与纠纷化解、非诉讼程序研究与诉讼程序研究、程序法研究与相关组织法研究等关系。同时,大力推进纠纷预防、纠纷受理、纠纷化解、监督追责、维护秩序等领域的法治化,大力推动纯民间调解、律师调解、专家调解、律师代理信访、基层人民法庭职能调整等法律制度创新。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大数据等智能技术为社区治安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研究聚焦我国社区治安风险预警与防控体系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发现当前社区治安风险治理存在技术滞后,难以实现“事前预警”、数据隐私界定不清晰、社区治理参与主体单一以及数据来源多样和筛选能力不足等问题,降低了社区治安风险预警与防控体系的效率。因此,研究基于大数据技术构建了包含技术支撑、制度规范、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和数据治理四个维度的路径模型,并从这几个维度分别提出对策建议,即优化技术支撑体系,强化硬件设施与平台融合;健全制度保障体系,明确数据使用与隐私边界;激活社会参与机制,建立共建共治共享格局;提升数据治理能力,完善数据清洗与分析机制,旨在提升社区治安风险预警与防控体系的效率和准确性,确保体系更加安全、高效运行,从而保障社区居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川渝毗邻地区人民群众期盼、公安机关期待、基础条件需要、国家政策支持报警处置一体化,以解决两地公安机关处警协作难、联动难、处置难等问题,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广安市公安局、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开展“群众一次报警、两地一体处置”,实现毗邻地区报警处置一体化工作统一指挥、一体管理和资源一图展示、通信一频呼叫、指令一键可达、警情一体处置、情报一体支撑、风险一体管控。川渝两地公安机关应当坚持政府跨域治理协同理论指导,解决警务协作、应急处置、警务保障等方面的现实困境,建立协调组织健全、工作制度细化、协同配合高效的协商机制,指挥机制完善、业务技能熟练、社会力量联动的应急模式,立法委托跨域执法、互联互通指挥平台、监督管理处警过程的保障体系,推进川渝毗邻地区报警处置一体化工作取得实效。
随着科技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人工智能(AI)已成为多领域融合应用的关键技术。在公安部科技强警战略部署下,公安机关积极引入新兴技术,探索提升工作效率与服务水平的创新路径。目前,人工智能正逐步成为警务改革的核心驱动力,为警务工作提供精准化、高效率与高安全性的支撑,显著提升了警务效能。然而,现代社会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内在张力,导致了人工智能技术在警务改革应用中潜藏技术与意识形态的双重风险。为实现警务工作的转型发展,亟需识别并化解上述风险。具体路径包括:强化主体能力建设、构建智能化技术保障体系、健全制度落实机制,并持续占据“警务预测”的战略制高点,从而确保警务改革切实发挥其预期效能。
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崛起,给现有的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人工智能时代拓展了法学理论的研究范畴,使其走向多学科的交叉领域;丰富了法学理论的研究对象,算法、算力、数据和智能系统成为法学研究的新课题;创新了法学研究方法的进步,人工智能与数据结合形成预测、数据实证等新的研究方法;提升了法律实践的效能,提高了司法裁决的公信力。在技术进步的同时,一系列法律难题也进一步显现:人工智能是主体还是客体?如何设定其权利、义务与责任;如何确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归属问题;如何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开发与应用可能带来的高度不可预见风险?围绕既要鼓励技术创新,又要保护各方权益的主旨,要加快我国的人工智能法律治理步伐,引入适应性治理理念,对人工智能进行分级分类,厘清智能生成物的各方法律关系,促使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有法可依。
共同富裕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核心特征,其本质要求涵盖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双重富足。文化服务作为塑造精神世界、满足人民精神需求的核心载体,其规范化发展离不开法治的刚性保障。当前,我国已初步构建文化服务领域的法律框架,但在精神富裕目标导向下,仍面临法律体系碎片化、立法层级与实践需求脱节、新兴文化形态规制滞后等问题。在基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辩证关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理论,结合我国文化服务立法实践与地方案例,系统梳理精神富裕与文化服务的内在逻辑关联,剖析文化服务领域立法的现状与深层矛盾,并通过比较法视角借鉴域外经验,最终从立法体系重构、实施机制优化、权利救济完善三个维度,提出适配精神富裕目标的文化服务法治保障路径。研究旨在填补“精神富裕—文化服务—法治保障”细分领域的研究空白,为推动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实现精神生活共同富裕提供理论支撑与制度参考。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给法学教育的内容、理念、方法带来新的元素,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尤其是法学教育各参与方深入观察、积极应对。在法学知识输入的环节,基于互联网、新媒体的教育迭代兴起,以其简洁明快的风格抓取学习者的注意力;并且生成式人工智能模仿、拓展和取代真人的课堂讲授也将成为发展趋势。此时,法学教育者如果采取照本宣科的讲授模式,必将被淘汰出场。在人才输出的环节,按照传统法学教育内容培养出来的学生,必然会在人工智能技术高度参与的法律服务市场面临严峻的挑战。法学教育的目标应充分了解和把握人工智能全面嵌入社会生活的现代化事实,并将其纳入法学教育的素材之中,并进而定位于想象力与创造力的提升、价值观念的传承、实践操作能力的醇熟掌握。为达到上述目的,法学教育进程须重点推进三项工作:教学内容上,构建广阔的学科视野以形成批判、想象、创造的坚实基础;教学理念上,唤起深切的共情认知以传递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教学方法上,利用多维的互动模式以锤炼学生超越人工智能的辨别能力与操作能力。